出版合同一方能否以未在合同上签字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发表于:2013-03-07阅读量:(2655)

案情:李某将完成的书稿交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对书稿提出部分修改意见,李某也按出版社的要求进行修改。甲出版社承诺,李某修改完毕,即给予发表。李某修改完成,但双方迟迟未签出版合同,出版社未对李某的书稿进行出版,甲出版社以其未在出版合同上签字为由,认为该出版合同无效,拒绝承担责任。请问:该份出版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起成立。如果出版合同一方未能在合同上签字,则该出版合同无效。但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双方迟迟未签出版合同,但李某根据出版社的要求,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的义务,视为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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