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增加合同附件的行为能否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

发表于:2013-03-05阅读量:(3906)

案情:甲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价值为8万元的模具,同时甲向乙公司支付定金4万元。在合同履行中,由于甲所需模具的参数变更,遂与乙公司协商,在原合同的附件中增加一个技术参数图。但是由于乙公司的疏忽,导致其所生产的模具不符合新增技术参数图的要求。请问:在合同成立后,甲与乙公司协商一致在合同附件中新增技术参数图的行为是否视为合同的变更?

解答:视情况而定。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但当事人对变更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本案中,判断甲与乙公司协商一致在合同附件中新增技术参数图的行为是否视为合同的变更,按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甲与乙公司明确约定,模具按新增的技术参数图加工的,那么,甲与乙公司协商一致在合同附件中新增技术参数图的行为视为合同的变更,甲加工的模具不符合新增技术参数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甲与乙公司并未明确约定,模具按新增的技术参数图加工的,那么,甲与乙公司协商一致在合同附件中新增技术参数图的行为不视为合同的变更,甲加工的模具即使不符合新增技术参数图的,也不构成违约。

易法通解读: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但若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那么则推定为未变更。法律实践中的问题错综复杂,难免面临各种法律文书撰写问题。如果您碰到了文书纠纷难题或法律文书类的写作问题,可以咨询易法通,易法通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代写合同服务,我们的代写合同包括起诉类材料、答辩类材料、非诉讼的各类申请材料。我们将根据您对合同的要求直接为您代写合同,并根据您的意见作最完善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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