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买卖租房 -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谁负担?
发表于:2013-02-26阅读量:(4450)
案情: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承租乙的房子,租期为五年,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入住后不久屋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却一直拖延。甲无奈自购了一批瓦片,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因此花去维修费500元。 请问:500元的维修费由谁负担?
解答:由出租人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案中,租赁的房屋出现漏水,乙作为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却无故拖延,甲自行维修的费用应由出租人乙承担,甲可以要求乙支付维修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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