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可否要求分配公司财产?

发表于:2013-02-16阅读量:(3707)

案情:甲认识了某市一家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乙,交谈中得知他们的公司需要吸收更多的股金,于是甲表示愿意投资5万元入股该公司,并和其他几位股东见了个面。该公司向甲出具了收条,但没有到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也没有在公司股东册加上甲的名字。后该公司经营不善要停止运营,甲得知情况后找到公司,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而这家公司则认为,甲的名字未在公司股东名册上,不是公司的股东。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地位并分配公司财产。请问:甲可否要求分配公司财产?

解答: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本案中,甲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其股东地位以及所持有股份,在公司清算时,有权以公司股东身份要求分配公司财产。

易法通解读:在入股已设立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时,入股者要及时要求公司将自己登记于股东名册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变更股东名册以确立自己真正的股东地位。若对入股等相关法律问题不甚了解,可以先咨询专业法律工作者,再付诸行动。易法通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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