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司出资并持有股权是公司法规范的内容,而委托他人持股则是一种民事信托关系,它虽然以公司法为前提,与公司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却是信托法以及民法规范的范畴。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委托持股的规定,相反,根据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出资并进而成为公司股东,应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之中(股份有限公司只需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须进行登记。
基于委托持股法律调整及委托持股关系的特点,委托持股主要由信托法以及民法、合同法调整,同时,因其权利义务的设定指向公司而要承受公司法的后果,也不能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签订代持股协议时,对于各项条款如果未加仔细考量,双方权利义务未予明确,所涉及的法律风险未加防范,又或者缺乏合适的违约条款……代持股协议处处是“坑”,实际股东如何有效“防坑”才能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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